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财保77号
申请人:北京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王玉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庆,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保单号:0602050709711281202000014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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