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1308号
原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上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64649M。
法定代表人:潘文燕,总经理。
被告:浙**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45158。
法定代表人:陈祥鑫。
原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