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华尔润五金装潢有限公司与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财保3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尔润五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村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龑,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上浦村。
法定代表人:潘文燕。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3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