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2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上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64649M。

法定代表人:潘文燕。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赵挺威,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挺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810459.06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挺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赵挺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挺威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K××××、浙DW××××、浙DC××××的车辆,因上述车辆均系轮候查封,故暂难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挺威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赵挺威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郑超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