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5963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铁军,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上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64649M。
法定代表人:潘文燕,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铖浩,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79341073G。
法定代表人:赵福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海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杨曼灵
代理书记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