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环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昌江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与海南新环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7民终432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7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江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七叉镇玉地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新环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振兴路26号美舍苑G幢5层505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昌江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新环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6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昌江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昌江罗牛山畜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