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993号
申请人: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9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99887980。
法定代表人:熊永强。
被申请人:江西联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388西2幢3-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58475486N。
法定代表人:肖忠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联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联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联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于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雅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