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西联银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茂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西联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忠振。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立即
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2158元(不含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62158元。本院己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在控制期限届满前20日内,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则后果自负。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少骏
审判员  余荣斌
审判员  蒋晓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