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507号
原告:浙江东新动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荣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飞,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
被告: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钟涛,董事长。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董事长、经理。
被告:北京华海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印,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永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凯迅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骏,董事。
被告:浙江神邦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新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亿燃(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海通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省博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凯迅发动机有限公司、浙江神邦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东新动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新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东新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宋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