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水支行与江苏省兴化中等专业学校、江苏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1民初4226号
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水支行。
负责人:***,行长。
被告:江苏省兴化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江苏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水支行与被告江苏省兴化中等专业学校、江苏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水支行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水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水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薛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