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

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3807号之一
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汇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薛德胜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张什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