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RooneyLimited与常州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祥祐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0006号之三
原告:RooneyLimited。住所地:香港。
代表人:NasserFaisalAlkhaled,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388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祥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刚,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群立村委***119号。
法定代表人:奚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坚,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RooneyLimited与被告常州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祥祐实业有限公司、**、奚刚、***,第三人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原告RooneyLimited于2018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RooneyLimited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Rooney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568.71元,减半收取46778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784.35元,由RooneyLimited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