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祥祐实业有限公司、RooneyLimited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辖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祥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Roone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NasserFaisalAlkhaled,该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常州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奚刚,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审被告:***,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原审第三人: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奚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坚,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祥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RooneyLimited(以下简称Rooney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奚刚、***及原审第三人常州雍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康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000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祥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是股东代位诉讼,形式上是由Rooney公司代位行使雍康公司的诉权,实质上解决的是雍康公司与宏丰公司、祥祐公司、**、奚刚、***之间的争议。即便Rooney公司胜诉,胜诉利益也是归雍康公司,与Rooney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案实质不是涉港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确定。即便该案属于涉港案件,其级别管辖也不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第一审级别管辖标准及建立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机制的通知》〔***(2015)26号〕的规定。祥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Rooney公司答辩称,祥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Rooney公司是香港公司。其虽为公司利益,但系作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股东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本案为涉港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Rooney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经公证的证明书《唯一董事决议证明》显示,其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故Rooney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具有涉港因素,本案是涉港民商事案件。至于实质争议发生于哪些当事人之间以及胜诉利益归于何方,均不影响本案涉港案件性质的认定,祥祐公司关于本案并非涉港案件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本案涉港民商事案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正确。******
(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没有调整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第一条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Rooney公司起诉要求宏丰公司向雍康公司返还155648843.79元款项,并赔偿相应利息等,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亿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一审裁定只引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第一审级别管辖标准及建立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机制的通知》〔***(2015)26号〕作为依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祥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马东旭******
审判员汪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日******
法官助理张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