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保1333号
申请人: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东段郑州农机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秀,女,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贵生,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申请人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贵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豫0104财保2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贵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3164.1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后被申请人自愿履行合同,并已经向申请人自愿返还所欠款项。申请人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返还所欠款项,申请人河南省仁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成贵生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贵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80号15号楼2单元7层71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1415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任翔
书记员段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