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沈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崇川区温布利亚饮品馆,住所地南通市。
经营者:**,女,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沈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崇川区温布利亚饮品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建未按照法院通知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