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501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1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
诉讼代表人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桑,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65554.6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28元,本案执行费9165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65554.65元,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二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金额较少,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苏F×××××号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未实际扣押。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在我市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8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于2018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公安布控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布控,尚未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至今未有被执行人财产举报信息。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提请公安机关布控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旭光
审判员***
审判员**其二0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