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266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改行行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沙河店村委。
法定代表人任运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佳田国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本院依据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字第0121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