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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特4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 负责人:高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昌瑞丰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佳田国际广场14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27号院1栋16号。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郸城县巴集乡曹集行政村小丁楼村122号。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鲁山县张店乡***加西组137号。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27号院21号楼43号。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召县皇后乡凉水泉村河南组370号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临颍县皇帝庙乡石佛**2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请求:撤销郑州**委员会(2016)***字第0728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未收到**裁决书。***是在被强制执行时才知道本案**。2.郑州**委员会程序违法。郑州**委员会未依据***合同约定地址许昌市许由西路35号及联系电话185××××7317向其送***通知书、**申请书、**规则、**员名册、**选定书、举证通知书、**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等。在未穷尽送达手段的情况下公告送达违反**规则。郑州**委员会在2016年9月22日受理**案件后,没有在15日内告知***有选择**员的权利,2016年12月28日组成的***违法。郑州**委员会拒绝***的委托律师调取涉案**的程序文件违法。3.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未证明资金的真实流向,未监督购销合同的实施,未对受托款项进行监管。4.郑州**委员会程序违法,未查清事实,枉法裁决。 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称,1.**裁决书已于2017年6月23日送达,***未在收到裁决书的六个月内提出撤销,现在提出已超过申请撤销**的时效,应予驳回。2.郑州**委员会裁决程序合法。郑州**委员会受理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和***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材料,均被拒收退回。根据**规则,***可以其认为的其他适当方式进行送达,故郑州**委员会在邮寄送达拒收退回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应视为送达。3.***称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隐瞒证据系歪曲事实。**时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提供了小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借据、提款申请表、支付委托书、许昌瑞丰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接受贷款账户明细对账单等八组十五份证据,足以证明全案事实。 经审查查明:郑州**委员会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与瑞丰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及***之间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字第0728号裁决书,裁决:一、瑞丰公司偿还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复利、罚息,按照年利率12.6%为标准,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三农公司、***、**、***、***、***、***对瑞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涉案小企业借款合同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表显示:借款人瑞丰公司,通讯地址:许昌市许由西路35号。联系人:***,联系电话185××××7317。***在瑞丰公司负责人处签字,瑞丰公司**。保证合同显示,保证人***、***,通讯地址:许昌市许由西路35号。联系人:***,联系电话185××××7317(本院询问时,***代理人表示该电话现在还能打通)。 2016年9月23日,郑州**委员会向***和瑞丰公司邮寄送***通知书、**申请书、**规则、**员名册、**选定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联系电话均为185××××7317。向***的邮寄地址是其身份证住址,邮单显示:人已他住,退件处理。向瑞丰公司的邮寄地址为合同中约定的地址,邮单显示: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电话说已不在公司工作,公司已迁移,退回。2016年10月10日,郑州**委员会在大河报公告,向***、瑞丰公司等送***通知书、**申请书、**规则、**员名册、**选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016年12月30日,郑州**委员会向***和瑞丰公司邮寄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证据,邮寄地址均是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即许昌市许由西路35号和电话185××××7317。***的邮单显示:拒收、退回。瑞丰公司的邮单显示:公司放假、打电话拒收,退回。郑州**委员会2017年1月1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年4月11日,郑州**委员会向***和瑞丰公司邮寄送***裁决书、送达回证。***的邮寄地址是其身份证住址,邮单显示:原址查无此人,收件人长期不在家,家人拒收,无电话联系。瑞丰公司的邮寄地址是其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和电话。邮单显示:电话拒接,办公室人拒收,退回。2017年4月24日,郑州**委员会在大河报公告,向***、瑞丰公司等送达涉案**裁决书,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审查期间,向郑州**委员会调取了涉案**卷宗。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合同的约定,***、瑞丰公司的送达地址均是许昌市许由西路35号,联系人***,电话185××××7317,郑州**委员会已经按照上述地址、电话送达相关材料。同时,亦向***的身份证地址进行了送达。由于更换地址、拒接电话或拒收等原因,邮件均被退回。之后,郑州**委员会进行了公告,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应视为送达。故郑州**委员会的**程序合法合规,并无不当。**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案**裁决书2017年6月份已生效。故***申请撤销本案裁决书已经超过申请期限。郑州银行商鼎路支行**时提供的证据足以查明涉案事实,并未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马 晋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