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445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201075L(1-1)。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方城县裕华***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方城县独树镇杏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22566493094R。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佳田国际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10575835869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申请执行方城县裕华***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191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9月29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11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12月15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截止2020年5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91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