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恢17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091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19年9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5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财产余额不足。二、已履行0元。三、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六,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202635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范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