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与驻马店市驿城区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高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与驻马店市驿城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字第012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与驻马店市驿城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