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1411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被告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育翔路25号楼4**4楼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佳田国际广场1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62号院西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12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月3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前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下车牌号分别为豫A×××××、豫A×××××、豫A×××××、豫A×××××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的查封为首查封轮候查封,但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委托鲁山县人民法院、平顶山人民法院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的下落;
六、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10月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鼎路支行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宇来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农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