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87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秦建彬,男,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蔡进生。
原告***与被告秦建彬、***、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