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5055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蔡进生。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国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