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4837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