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5547号
原告:***,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现住。系原告之夫。
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元,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蔡进生。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