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雄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韩经民与某某、河南省雄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0097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省雄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南嵩山路西1号楼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72166916G。
委托代理人***、赵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达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与玉兰街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EJEM1A。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经民诉被告***、河南省雄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达路支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经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