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安县鑫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4执保110号
正安县鑫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正安县鑫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正安县鑫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48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网络查控被申请人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974.12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7974.12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年)。并移送本院执行局予以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2021)黔0324民初48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974.12元的冻结。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民初48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