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730号
原告: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写字楼第**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158005。
法定代表人:向嘉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豪,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4日出生,仡佬族,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芳,道真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援黔律师。
原告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升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意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不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事实和理由:意升公司与***于2020年3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入职意升公司项目工地道真自治县滨阳国际,从事保安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2020年2月之前***入职的是贵州欣隆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2020年5月,***不愿继续从事该岗位工作,给公司主管人事的工作人员打招呼后主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仲裁裁决认定***的入职时间错误,意升公司并未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系主动离职,意升公司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所在岗位并非属于标准工作制计算工作时间,***所在项目工地一共两个出入口,五个保安,平常相互进行轮休,意升公司已经给予了加班费,其再主张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意升公司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劳动争议经道真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日作出道劳人仲字(2021)第03号裁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意升公司送达裁决书。意升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仲裁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20〕26号)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规定,该仲裁裁决应当按非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意升公司逾期提起诉讼,鉴于已受理本案,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退还贵州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