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841857017L,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帆,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文瑶,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05191861,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向阳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荣,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满,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1元,由本院全部退还。
审判长  刘艳生
审判员  潘贻杰
审判员  鲁兵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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