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933166485,住所地高邮市三垛镇三百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05191861,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向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原审被告兴化市金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19元,减半收取14159.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预交17646.54元,本院退还3487.0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