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恒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宿豫大民初字第0269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富康大道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恒星,居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恒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恒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瑞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恒星的起诉。
审判长XX青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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