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4民初192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福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综合大市场15号楼28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福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诉称,2019年5月17日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大庆市××区万达广场(一层装饰工程)电梯前室砖和地面砖粘贴和铺装的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的管理人员**与原告就工程量和工程款多次进行核算,即2019年5月22日,工程铺砖款5405.68元,约定10天左右付;2019年5月24日2856元;2019年5月27日(工程铺砖款)及清理地不平整处共计1476元;2019年5月27日4042.08元;2019年5月28日3820.32元。2019年5月24日被告因欠付案外人***人工费2850元,请求由原告替其垫付并充当原告的工程款一起结算。上述工程款共计20451.48元。2019年5月30日,原告在完成了上述工程后,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劳务清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上述工程款,但被告拒不给付,双方协商未果。因双方合同履行地大庆市××区,因此合同管辖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庆市福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对管辖权做出了约定,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大庆市××区,故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劳务合同,原告的义务是负责大庆市××区万达广场(一层装饰工程)电梯前室砖和地面砖粘贴和铺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第14.1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承包方可以向发包人住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发包人住所地在大庆市××区,在该区只有一个法院,故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是明确的、具体的。故本案应由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