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福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757号
申请人:***,女,200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申请人: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04-30-1-63。
法定代表人:宁希春,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大庆市福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综合大市场15号楼28门。
法定代表人:张立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市福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732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7322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撤销。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