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6-02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滨太商初字第0048号
原告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重,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枫。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8元减半收取4429元,由原告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俊伟
审 判 员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立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