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建执字第70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樱颖。
被执行人南京风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新城科技园1栋9楼。
法定代表人朱士勇,公司经理。
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风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建南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京风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货款106200元;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南京风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调解书生效后,南京风靡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风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其在南京银行奥体支行、中国银行珠江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城南支行等五家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不足200元,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因被执行人名下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建南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执 行 长 黄 健
执 行 员 王扩军
执 行 员 王铁勋
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