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205092X5,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睿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19)苏0113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卓睿公司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负担。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38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南京苏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对应投资款10万元)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前往南京市鼓楼区查找被执行人***未果;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卓睿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卓睿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洵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