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11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黄塘镇常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795796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滨海新区(刁口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F2DPH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19)苏1181民初107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民初107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2020年3月13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2020年6月9日,申请人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