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江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5826号之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营业场所丹阳市云阳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842430605E。
主要负责人:殷兆兵,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253720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常溧路,组织机构代码757957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翠妮,***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4年10月28日生,住丹阳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被告*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苏皇马农化有限公司、*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吴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