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6393号
原告:*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常溧路,组织机构代码757957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翠妮,***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375318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学兵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