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

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6393号
原告:*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常溧路,组织机构代码757957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翠妮,***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375318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学兵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