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

10766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与盈科化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10766号之一
原告: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795796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鑫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盈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滨海新区(刁口乡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F2DPH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团辉,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盈科化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案应当由约定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经审查,原、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地点为东营区牛庄镇,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书面协议选择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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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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