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

盈科化学有限公司与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0766号
申请人: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95796-3,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常溧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F2DPH-0,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滨海新区(刁口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广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俊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庆
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