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4013号
原告: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79579634,住丹阳市皇塘镇常溧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3MA35PQQ34A,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长盛江小区第**820。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春。
原告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叶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玉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苏阳
书 记 员 靳玲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