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1026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44804Y。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3017、30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言,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桂10民终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言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桂1026执恢3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退还申请执行人多付给被执行人的工程款630892.89元;
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60000元;
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所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支付本案执行费10822元。
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言申报其对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通知书,通知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言到期债务846127.49元付至本院指定账户,不得向被执行人*言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支付。并告知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享有的异议权。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在上述期限满后未履行支付义务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又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桂1026执恢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言对第三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市监督管理局的到期债权846127.49元。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市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8日将上述款项846127.49元付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及垫付工资、迟延履行金共计835305.49元。剩余的10822元作为本案执行费。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026执恢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恢31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隆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