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执恢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44804Y。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滨湖路1-3号金湖苑A座4单元7楼708房。
负责人:黄秀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26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2021)桂10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权利人***支付挖掘机租金、运费、柴油房、房租费等费用共计294699.41元,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320元。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账户内存未领取的存款人民币299019.41元(含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桂10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恢30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汉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党家骏
书 记 员 李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