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执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44804Y。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3017、3018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44804Y。
法定代表人:罗进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业镇,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业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业镇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桂1026执3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邓业镇、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费32200元;
二、由被执行人邓业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审诉讼费302.5元;
三、支付本案执行费388元。
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邓业镇于2021年9月1日将执行款5000元付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0×××85账户内的存款31200元,于2021年9月7日从上述账户中扣划存款24190.5元。本院在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21)桂1026执16号案中执行得款项3700元,该款项已分配至本案作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的款项。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运输费32200元、一审诉讼费302.5元、本案执行费388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申领执行款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6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305号案以部分强制执行、部分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秀连
书 记 员 黄玉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