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执3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乐业县。 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桂10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款1015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5元,共计10375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6元缴纳至本院。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经查被执行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账户为66×××14-000156内尚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桂1026执3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该账户存款10431元,遂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桂1026执308号之一裁定书,扣划了该账户存款10431元至那坡县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桂10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308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