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8259号
原告:金华市翔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赤松镇高塘村(曹卫平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天波、方雯,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城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南路****。
法定代表人:俞璐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金华市翔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城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翔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翔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