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5927204X9,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高林。
委托代理人:金芹,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82595-7,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树彪。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12967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撤回对被执行人***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规定第17条第一款内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1023执恢184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扬州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长安
审 判 员 严 翔
审 判 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浩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