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0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周晶,男,1984年9月7日生,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宝应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46825957R,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晶、宝应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晶、宝应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483988.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晶、宝应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7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结清所有本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同意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本案做终结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23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长安
审 判 员 严 翔
审 判 员 李洪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浩
书 记 员 周 鑫